一般投訴機制政策

  • 1. 投訴處理原則

1.1 投訴人必須是可識別的,並且必須是被投訴事件的相關人員之一或其監護人。 投訴人必須透過以下方法之一向 HKLAX 向總幹事提交書面投訴:
(a)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b)傳真:2114 3405;
(c)郵寄:香港英皇道499號北角工業大廈16樓B室; 或者
(d)HKLAX 網站上提交。


  • 1.2 以下投訴將被調查,但 HKLAX 不會正式回應:

(a) 匿名投訴;
(b) 口頭投訴;
(c) 投訴並非由事件所涉人員或其監護人提出;
(d) 正在採取法律程序的投訴可能構成違反香港法律;
(e) 與一年多前發生的事件有關的投訴; 或者
(f) 未提供投訴人聯絡方式的投訴。


  • 2. 投訴處理機制

2.1 HKLAX收到書面投訴後,應在收到投訴後10個工作天內立案並向投訴人發出回覆。
2.2 若投訴性質較輕,HKLAX 應指示相關工作人員跟進。
2.3 若投訴性質嚴重,相關委員會決定:-
(a) 是否應收集更多資訊以協助審查和調查投訴;
(b) 調查投訴應採取的行動;
(c) 調查的形式;
(d) 是否需要對被投訴人進行聽證會和/或面談; 和
(e) 任何其他相關委員會認為適合調查投訴的事項。
2.4 在所有情況下,應盡可能在收到投訴後兩個月內向投訴人提供書面答覆或調查報告。
2.5 如果需要採取紀律處分,相關人員也應在與投訴人相同的時間內被告知有關決定。
2.6 若投訴人對決定不滿意,他們有權對決定提出上訴,詳情請參閱下文第 3 節。 受到紀律處分的人也有權依第 3. 2 條提出上訴


  • 3. 申訴機制

3.1 如果投訴人或受到紀律處分的人對初次投訴的決定不滿意,他/她有權提出上訴。
3.2 如要提出上訴,投訴人或受到紀律處分的人必須在收到初次投訴的書面答覆或調查報告後兩週內向 HKLAX 提交書面上訴請求,說明上訴的理由和/或理由。
3.3 申訴應提交 HKLAX 理事會審議,可以透過傳真、郵寄、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或在 HKLAX 網站上提交回饋意見的方式發送。
3.4 HKLAX 理事會應決定是否應對投訴進行進一步調查,如果需要,調查的形式,包括是否應成立上訴委員會來考慮上訴。
3.5 理事會應在申訴後一個月內向投訴人或受到紀律處分的人提供書面答覆。
3.6 理事會的決定為最終決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對該決定提出上訴。

 
若英文本與中文譯本之間有任何歧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Last updated on: November 2019